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發布消息,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起草了《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和《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時間: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9日。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依法依規可以單獨或聯合相關部門、組織、機構采取下列特別懲戒措施:
1.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市場性約束和懲戒。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實施限制高消費行為等措施。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其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3.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引導行業協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行業協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4.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信用主體嚴重失信行為。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地區、行業信用分析報告。
5.法律法規、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如果存在以下101種行為,情節嚴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將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隱瞞、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騙取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責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補繳租金的;
2.違規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責令限期改正和恢復原狀,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復的;
3.違規轉讓、出租、轉借、轉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條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賃補貼,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續租保障性住房,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
5.違規代理出售、出租、轉租保障性住房等經紀業務的;
房地產市場方面
6.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的;
7.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
8.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9.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的;
10.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11.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以及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的;
12.為依法不得銷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的;
13.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銷售合同、住房租賃合同的;
1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的;
15.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16.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綠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17.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18.物業服務企業挪用、騙取或未按規定移交專項維修資金的;
19.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20.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21.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物業查驗和交接,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22.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23.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嚴重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24.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25.未按規定分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26.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27.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
28.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
29.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30.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31.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32.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33.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34.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投入使用的;
35.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36.未經依法登記擅自開展中介活動的;
37.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
38.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
39.違反房地產評估規范和標準的;
40.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資格證書或被吊銷資質證書,開展房地產測繪業務的;
4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責任,情節嚴重的;
42.擅自轉讓開發項目的;
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方面
43.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44.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勞務工資造成集體上訪或極端討薪事件,負有主要責任的;
45.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申請人未履行承諾、造成較大影響的;
46.施工單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47.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48.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辦理驗收手續的;
標準定額方面
49.在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50.多次違反強制性標準且整改不到位的;
城市建設方面
51.將未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新建居民小區或公共建筑交付使用的;
52.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城鎮燃氣的;
53.未按照國家有關服務標準提供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供熱服務,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54.未履行市政設施建設審批、影響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運行管理的;
55.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的;
56.城鎮供排水設施建設單位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管材或設備,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驗收單位不按相關標準和規范執行造成不能安全達標運行的;
57.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管線拒不入廊建設的;
58.海綿城市建設中,未經現場踏勘出具技術方案,未嚴格按照圖紙施工,排水管網等隱蔽工程未按國家標準進行閉水試驗,未嚴格進行工程質量監管和竣工驗收的;
59.在城市動物園內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故意傷害動物的;
60.拆除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
61.設計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要求、違背國家政策精神的規劃設計方案,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造成破壞的;
62.違反國家規劃標準強制性內容,進行方案設計的;
63.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情節嚴重的;
64.向農村地區違法違規傾倒、堆放垃圾,嚴重污染環境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村鎮建設方面
65.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限期未改正的;
66.騙取或者協助騙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
67.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嚴重污染環境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建筑節能與科技方面
68.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技術公告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69.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研究數據和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為的;
70.虛開發票報銷、編制虛假合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惡意騙取科研經費行為的;
71.經認定提供、使用假冒偽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惡劣影響的;
住房公積金方面
72.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
73.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后仍不執行的;
74.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
75.違規提取或者協助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76.違規獲取或者協助違規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77.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逾期6期以上,經催收仍不償還的;
城市管理方面
78.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限期未改正的;
79.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責令限期拆除義務的;
80.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臨時占用綠地后未按規定及時恢復的;
81.未經許可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樹木,或者惡意破壞城市樹木情節嚴重的;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
82.未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施附屬綠地建設的;
83.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城市公園、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文化雙遺產的;
84.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做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決定后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85.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86.破壞、損毀、長期占用無障礙公共設施的;
87.建筑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經教育勸阻后,拒不整改的;
88.違反規定,跨區域運輸和處理各類垃圾的;
89.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發生人員傷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90.拒不執行城市管理部門立案查處的處罰案件,影響較大的;
91.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甚至進行暴力抗法,經公安機關查處給予刑事處罰的;
其他
92.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政策補貼、評比達標表彰、綠色建筑標識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出具虛假報告等非法行為的;
93.被住房保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強制清退保障性住房的;
94.經人民法院認定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相關費用的;
95.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96.經人民法院認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行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
97.依法認定企業由涉黑涉惡人員開辦或者參與的;
98.造謠生事、惡意炒作導致重大負面輿情的;
99.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決的;
100.經信用評價列為最低等級的;
101.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行為。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主體滿足下列條件的(1、2、3項為基本條件,4、5、6項滿足一項即可),可被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初步名單,經審查、公示合格后作為守信聯合激勵對象予以聯合激勵。
1.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2.遵守信用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諾嚴格遵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規定,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
3.開展信用評價的行業,信用評價為最高等級(或綜合評價結果的前10%);
4.獲得省部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以清理規范評比達標表彰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布項目為準;非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表彰獎勵、國際獎項須經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可);
5.積極參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試點工作,按要求完成相關目標任務的;
6.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納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按照誠信擇優的原則,實施守信激勵。
1.鼓勵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名單的信用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2.在政策支持、財政支持、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3.加以宣傳,并適當減少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驗頻次;
4.在辦理行政審批業務過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書面承諾后,可提供“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5.其他激勵措施和獎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