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80年代起,玻璃幕墻在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和高層建筑的外裝飾上得到廣泛應用。近年來,在個別城市偶發的因幕墻玻璃自爆或脫落造成的損物、傷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引發社會關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管理等環節,切實加強監管,落實安全防護責任,確保玻璃幕墻質量和使用安全。
通知要求,進一步強化新建玻璃幕墻5項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新建玻璃幕墻要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周邊環境以及建筑性質、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環保和節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墻的類型、形狀和面積。鼓勵使用輕質節能的外墻裝飾材料,從源頭減少玻璃幕墻安全隱患。
第二,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層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墻。
第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嚴禁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以上建筑在二層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域,也可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第四,玻璃幕墻宜采用夾層玻璃、均質鋼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鋼化玻璃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門窗幕墻用鋼化玻璃》的規定。
第五,新建玻璃幕墻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加強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論證,并在竣工前進行專項驗收。
嚴格落實既有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各方責任。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玻璃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要共同協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既有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玻璃幕墻竣工驗收1年后,施工單位應對幕墻的安全性進行全面檢查。遭受冰雹、臺風、雷擊、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后,安全維護責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受損建筑的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檢查,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及時進行維修處理。玻璃幕墻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安全維護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玻璃幕墻進行安全性能鑒定。需要實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玻璃幕墻安全生產事故查處工作,嚴格事故責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對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建立既有幕墻信息庫,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建設報)